中国魔方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魔方运动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与建设,提高魔方运动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魔方运动 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国魔方运动发展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棋 牌中心”)负责对魔方运动项目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管,成立中国魔方运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魔方运动的推广普及工作,并具体负责裁判员的管理和培养。
第三条 魔方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 级。
第五条 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关协会、单位)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推广普及魔方运动,搭建魔方运动裁判员人才队伍,自管理办法公布一年内,由委员会组织一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条 棋牌中心认定的组织、培训机构、俱乐部、高等院校等,可向委员会申请成为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享 有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相应权限。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会成立魔方运动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 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 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至 4 人,委员若干 人。裁委会成员由棋牌中心工作人员、委员会成员和国家级 裁判员等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进行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制定、修订魔方运动竞赛规则及补充规定等。
第十二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 关协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魔方运动开展情况成立地方裁委会。地方裁委会人员名单须向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和裁 判法、技能水平、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素养的考察。
第十四条 裁判员须是 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参赛过魔方运动竞赛经验;能够掌握和运用魔方运动竞赛规则;参加相 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总分为 100 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三级裁判员满 1 年;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熟悉并能够比较准确的运用魔方运动竞赛规则,至少两次在县(含)级以上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参加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总分为 100 分,7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二级裁判员 满 2 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魔方运动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魔方运动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参加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总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一级裁判员满 2 年;曾三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精通并能准确、熟练运用魔方运动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魔方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魔方运动竞赛编排方法;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总分为 100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关协会、单位)应参考本办法建立健全本辖区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棋牌中心统一制作,由委员会统一认证、发放。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委员会每两年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复核,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关协会、单位)应当在棋牌中心完成裁判员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获取证书时间等)注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相应等级裁委会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次未向注册单位注册的裁判员,其裁判资格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技术等级 证书方能参加各级魔方运动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裁判员注册信息。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棋牌中心主办的魔方运动赛事,裁判员由委员会选派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地方举办的各级各类魔方运动赛事,裁判员由具备相应裁判员管理权限的单位选派。
第二十八条 担任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员须具备一级(含)以上裁判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下魔方运动比赛裁判员的选派办法,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关协会) 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录用、利益回避、区域均衡、就近调配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 的相关协会、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晋升等级。
(二)接受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关协会)选调,参加相应各级各类魔方运动比赛裁判工作。
(三)向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认证工作职能的相关协会)提出竞赛与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参加魔方运动比赛组委会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对裁判员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行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魔方运动竞赛规则,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三)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裁判员队伍建设,团结协作,促进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
(四)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各级管理单位指派的裁判工作任务。
(五)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六)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七)执裁时裁判员需统一穿着由委员会认证的服装。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仲裁委员、正(副)裁判长、裁判员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注册、晋升、评选及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裁判员做出相应处罚,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比赛执裁资格;停止执裁资格1-2 年;降低、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的;不参加裁判学习、现场实践等活动的;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赛区的;在赛区工作期间,发生影响竞赛正常进行行为的;在临场执裁中造成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在同一场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暂停执裁资格 1-2 年:在赛区有酗酒滋事、影响竞赛公正等不良行为;由赛事仲裁委员会、裁委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较大工作失误,对赛事造成不良影响;未按期注册和复核考试。
(四)降低、撤销技术等级资格:执裁中多次出现错判、
漏判重大失误,在竞赛中执裁不公、有意偏袒、妨碍公正执 裁,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终身禁止执裁资格: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暗箱交易操控竞赛结果,导致赛场严重失控;经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竞赛、赌博、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批准,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
(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事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提交裁委会同意,报组委会批准。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 1-2 年;降低、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报委员会审核后由棋牌中心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停止若干场次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被处罚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申诉、举报程序对于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可向委员会进行申诉和举报。申诉和举报须实名报送书面材料,写明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委员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